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对“涡阳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招标文件异议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承诺中标后30天内在涡阳县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不具有可操作性及现实性,对于外地供应商来说在30天内不可能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答:“投标人承诺中标后30天内在涡阳县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60天内在涡阳县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
2、第34页倒数第三行(2)公立医院合作业绩中要求提供2014年1月1日-2015年8月31日医院所在区域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数据证明材料,并加盖合作公立医疗机构公章,但我省三甲医院在要求的时间段均未使用药品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无法提供相关的材料,该如何证明相关业绩?
答:与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有合作关系业绩证明,只需提供该医疗机构合作业绩(配送金额不低于该院总量的5%)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合作公立医院公章。
3、 “自开标之日上推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由于投标文件都是提前制作,当天开证明根本不可能,是否可以提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答:“自开标之日上推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修改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上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招标服务费叙述不明,按照第1、2包的采购金额,三家中标平分,第1、2包每家分别缴纳多少招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货物类)向中标人收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答:本次招标招的是配送企业,但本招标项目合同主体(带量采购联合体)与配送企业的合同关系实际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就是一种向供应商进行货物采购的行为,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货物类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符合规定;向中标人收取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具体收费数额请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计算。
5、第32页物流设施中,要求提供冷链运输专业用车的证明材料?这里证明材料是指什么?是指车辆使用说明书吗?
答: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能够证明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冷链运输专业用车的证明材料,本证明材料不特指某项证明。
6、招标文件文件第二部分第八项第4条规定:本次招标采购采取综合投标让利法,投标企业对招标药品及金额综合让利,投标报价的形式以让利比率表示。疑问:投标企业投标时是按“第一包、第二包”分别进行整体让利还是对每个包内的所有品种进行逐个报价。如果对包内品种逐个报价,低限价药品是否需要报价?
答:投标企业投标时对“第一包、第二包”招标药品分别进行整体让利,即只需报一个让利比率,中标后让利比率适用于所有招标药品品种类型。
7、第2包评分细则配送药品常规数量中“单家乡镇公立医疗机构常规配送药品总数量达100个品规得3分,每增加 10个品规得0.5分,满分8分”,由于2015年8月31号之前基层医疗机构未实行集中配送业务,并且基层用药量少、品种单一,对于单家基层医疗机构来说200个品规过多。
答:第2包评分细则配送药品常规数量中“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配送药品常规数量,在单家乡镇公立医疗机构常规配送药品总数量达100个品规得3分,每增加 10个品规得0.5分,满分8分。”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配送药品常规数量,在乡镇公立医疗机构常规配送药品总数量达100个品规得3分,每增加 10个品规得0.5分,满分8分。”
8、招标文件第24页,乙方必须承诺承担院方药品正常报损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损金额占药品采购金额3‰)。是不是该金额不管药品报不报损,都要按照药品采购金额缴纳相应的费用?多长时间收取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破损药品企业为其调换,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答:招标文件第24页“乙方必须承诺承担院方药品正常报损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损金额占药品采购金额3‰)。”修改为“乙方必须承诺承担院方药品正常报损费用,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报损药品量,乙方给与调(退)换,但报损药品金额不得超过药品采购金额的3‰”。
9、招标文件26页第八条退货条款(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3个月药品的退货)对甲方无约束,不利于甲方保持合理库存及采购批量,建议改为(乙方接受开票3个月内无破损药品退货)。
答:招标文件26页第八条退货条款“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3个月药品的退货”修改为“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掌握滞销药品以及库存药品效期情况,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3个月药品的退货”。
10、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五项“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发生药品质量问题后立即停用该品种,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0万元;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200万元,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产生严重后果并造成影响的,扣除所有质量保证金并终止采购合同,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五项“违约责任”条款中“发生药品质量问题后立即停用该品种,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0万元;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200万元,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产生严重后果并造成影响的,扣除所有质量保证金并终止采购合同,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修改为“发生药品质量问题后立即停用该品种,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0万元,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产生严重后果并造成影响的,扣除所有质量保证金并终止采购合同,配送企业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11、投标公司为湖北公司,仓库为合肥分公司的仓库,这样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答:可以。
12、如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或异议没有进行答复,均视为按照发布的“涡阳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招标文件执行。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